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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[2003]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

效力级别
司法解释
时效性
现行有效
公布日期
2004-07-15
施行日期
2004-07-15
制定机关
最高人民法院
篇幅
全文约 203 字

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[2003]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

(2004年7月15日 [2004]行他字第10号)

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:

你院[2003]甘行终字第98号《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》已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“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……;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”的规定,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。

此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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